转诊程序
参合农民如患重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得到解决需到区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户口所在镇卫生院或区直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医院盖章后报区合管办派驻人员审批同意即可转诊(急诊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天内补办转诊手续)。不履行转诊手续或未先办转诊就到区外住院的(急诊除外),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访友期间因病需要住院的,原则上要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等急、危、重症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就医的,必须就近在政府办的公立医院就诊,在民营医院、私立医院或股份制医院以及其他门诊部、医务室、厂矿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一般疾病或择期手术需要住院时,要回本地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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