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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区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区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镇(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区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镇(管理区)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镇(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对住院病人入院条件、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出院标准等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本镇(管理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垫付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的相关凭据进行初审;
(六)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七)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补偿情况;
(八)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区财政、卫生、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宣传、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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